被查漏後才提憑證 不准扣抵
讀者問:營業人被查獲漏報銷售額後提出之進項憑證,可否扣抵逃漏稅額?{ad-優質推薦:房屋,  租屋,   法拍屋,  中壢房屋)
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: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,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,如未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,在被查獲後才提出進項憑證,不准扣抵銷項稅額。{ad-優質推薦: 新竹房屋買賣,  新竹市房屋買賣,  新竹房屋租售,  新竹市房屋租售,  新竹房屋仲介,  }
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,經營房屋租賃業收取租金達6,000多萬元,經國稅局查獲,補徵營業稅300多萬元。甲君不服,補提出相關費用憑證,以其相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為由,提起行政救濟,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。
行政法院判決,扣抵的時點應在營業人提出申報時;未申報的進項稅額,不能在被查獲逃漏營業稅違章時,主張在計算所漏稅額時扣抵。甲君在被查獲之後才提出扣抵的請求,國稅局不准扣抵並無錯誤。{ad-優質推薦:新竹市房屋仲介,  土城房屋,  台北房屋,  台北房屋買賣,  土城房屋買賣,  }
文章來源:經濟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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