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政知識!房屋「無償」供他人營業,要申報租金收入
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納稅義務人陳小姐詢問,將自家房屋借給朋友開飲料店,是否仍應申報租金收入?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仍應申報或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,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,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。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所稱他人,係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,如果是供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,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。 {ad-優質推薦: 汐止房屋,   嘉義房屋買賣,   基隆房屋,   板橋土地,   新港土地,   }

該局特別提醒,民眾如將個人財產無償出借他人供營業使用,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,可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、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 新聞來源 [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://mygonews.com/ ] {ad-優質推薦: 雲林不動產,   土城工業廠房,   高雄土地,   永康辦公室,   屏東工業地租售,  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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