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文/住展雜誌】過去房市正夯時,紅單房地買賣預約單滿天飛,但這種「紅單」並不是正式的預售房屋銷售契約,僅為買方支付訂金保留買賣房地的預先購買權利,由於目前法令對此並無規範,有不少的民眾因而吃虧上當。
「紅單」是業者的行銷手法,是針對連規劃都還沒完成的「未來預售屋」來當作標的,它的標的物雖然也是不動產,但其實買的只是一種權利,不是房屋的物權交易,消費者在購買「紅單」時,應先弄清將來跟建商簽定的正式契約內容是什麼,然後再簽,以免所繳的訂金會被沒收。
買的只是一種權利
李姓與陳姓二人於前年三月簽定紅單買賣契約,李向陳買「購屋臨時證明單之權利」即買受權利紅單,陳將自己得向建商購買中壢市一棟預售屋建案A3棟第五層之建物與停車位的權利賣給李,李在簽約當天開立一百三十萬元的支票作為第一期簽約款。
雙方買賣紅單之時,建商還未申請建照,後來建商變更設計,將第五層的樓面規劃為公共空間使用,並申請到建照,李姓民眾原先要買的預售屋建案第五層之建物因此不存在,他覺得受騙,告上法院,要求陳返還他已繳的一百三十萬元,及再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一百三十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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