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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文/住展房屋網】內政部近年持續研議《不動產登記法》草案,該草案目前雖還在凝聚各界共識,但已觸及到該不該制定「修繕積立金」規定。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,「修繕積立金」若要在台灣一體適用,恐怕主導的官員會「出師未捷身先死」,但這不代表就要因此停頓不前,官員倒可以思索劃定「示範區」,由小區域先前推動試辦,待時機成熟後再擴大辦理。
所謂「修繕積立金」,是日本不動產的特別制度,也就是集合式建築社區作為建築物修繕維護專用的一筆基金;講白了,它是加諸在屋主身上的義務,要求房屋買賣時,買方要先繳納修繕積立金。
在台灣,建築物修繕維護都是動用社區公基金,公基金大多是從社區住戶每個月所繳交的管理費而來。但在日本,管理費歸管理費,修繕積立金則另有專用,二者用途不同。
台灣人時常羡慕日本建築物維護得很好,很多房子可以住個六、七十年,但都只看到表象。差別在於,日本因為「修繕積立金」的制度,有足夠的經費來整建補強建築物,所以集合式住宅能夠有良好的維護。但在台灣,政府砸錢補助民眾花錢去作房屋健檢,民眾都已經興趣缺缺,更遑論要花更多錢的耐震詳評與後續的整建補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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